洪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切实做好我市市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1-13 浏览人次:

一、关于做好这次市乡人大换届选举的意义

这次市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是我们党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一次重要实践。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关系到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关系到巩固国家政权建设的基础,对于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关于这次市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

这次市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是: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关于做好这次市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

做好这次市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三条原则:

一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最重要的一条原则,是三条原则的核心。市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一定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由党委统一领导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

二要坚持发扬民主。市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是直接选举,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必须相信和依靠群众,尊重和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热情和主人翁意识。把发扬民主贯穿于换届选举的全过程。

三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要依照宪法有关法律的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确保选举依法进行。各级党委、政权机关和选举委员会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坚持把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三者有机统一起来。

四、关于换届选举的若干具体工作

(一)关于选区划分

选举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对选区的划分,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划分标准。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二是选区的规模。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三是代表名额分配原则。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应当大体相等。关于选区划分的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农村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比较多,城市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比较多,这次中央文件提出,“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在城镇可以适应增加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这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特点作出的一项调整。

选区划分是市乡同步换届选举的重要开端,划分选区需要把握好以下三点:第一,要便于市乡同步换届选举工作的进行。第二,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要考虑选民与选区是否有较密切的联系。第三,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

(二)关于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实质是对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的确认,是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选举权转化为实际上能够行使的选举权利的必经程序和环节。我国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实行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制度。即只要在第一次选举中对选区选民进行全面登记后,在以后选举中,不再需要进行重新登记。每次选举前,在原来的选民名单的基础上进行增减,即增加新的年满18周岁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以及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同时减去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迁出本地选区的人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增三减”。选举工作机构要采取多种途径,积极主动地搞好选民登记工作。既可以通过入户调查,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动员选民进行登记,也可以在选区设立若干登记站,发动选民自行登记。要力求做到[FS:PAGE]不重登、不错登、不漏登。

(三)关于流动人口参加选举

第一,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到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第二,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第三,在现行参选办法下,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一是流出地(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要为流动人口委托投票或开具选民资格证明提供便利。二是流入地(现居住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三是要在流动人口中广泛进行宣传,使参选者明白参加选举的重要意义、具体途径和法定程序。

五、关于提名、确定代表候选人

推荐、介绍、确定代表候选人,是选举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根据选举第二十九条规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渠道是两个: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民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根据代表法,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员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选出的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具有执行代表职务的素质和能力。

为了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所了解,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的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有三种渠道:第一是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第二是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第三是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介绍代表候选人工作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介绍内容要充实,方法要多样,使选民了解到真实情况。二是要严格执行介绍主体的规定。我国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以选举委员会介绍为主,辅之以推荐者介绍,但没有规定候选人单独开展自我宣传介绍。因此,对于代表候选人单独开展自我宣传等竞选活动,要予以劝说制止。三是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工作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不得在选举日对代表候选人进行介绍,以避免干扰、影响选民投票。

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有三种情况:一是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在规定的差额幅度内,这样,经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直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二是提出的候选人超过差额幅度的要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实践中采用这一方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一般通过“三上三下”来确定。三是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六、关于依法组织投票选举

组织好投票选举工作,一是要严格选票的发放;二是要组织好投票选举活动;三是要做好选民写票的服务工作;四是要严格掌握委托投票。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选举是否有效,要严格依据选举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认定,其标准是两个:一是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二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无效。

对于当选结果的确认,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其中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获得过半年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另一种情况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需要[FS:PAGE]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是上一次选举的延续,不同于重新选举。

选举是否有效,当选是否有效,均由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确认公布。

七、我市市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几个重要的时间概念

11月25日,张榜公布选民名单第一榜;

11月26日—28日,张榜公布选民名单第二榜;

12月3日,以选区为单位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12月13日,以选区为单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12月18日,投票选举,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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