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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公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4-13 浏览人次:

第2号[总号:162] 2012年1月10日


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纪要

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1月9日在市行政中心人大常委会会议室召开。

会议审议了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支持组建洪湖农村商业银行的议案,通过了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支持组建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议案的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会议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人事任免议案、市长夏锡璠提出的人事任免议案和市法院院长李云提出的任免法官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戴刚年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阮学伟、吴锦华、阳德元、黎炎珍、申寿云、谢守成、叶昌保及其他19位委员出席会议。

市长夏锡璠,副市长胡柏如,市人民法院院长李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易贤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崔昌标,市督查室负责人,螺山镇、乌林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部分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列席会议。

同期,市人大常委会在市行政中心106会议室举行任命干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阮学伟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戴刚年为获得任命的干部颁发任命书,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锦华、阳德元、黎炎珍、申寿云、谢守成、叶昌保、副市长胡柏如,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拟任干部、政府行政局班子成员,市直科局主要负责同志,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共200余人参加了颁发任命书大会。

本次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戴刚年 阮学伟 吴锦华 阳德元 黎炎珍 申寿云

谢守成 叶昌保 马 伟 王万洪 王际刚 王诗双

叶培韬 朱正会 刘永军 刘志祥 杨清平 吴永善

吴全元 张群安 周祖山 顾本志 徐开平 谈文莉

董业茂 曾 彧 潘传洪


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

提请支持组建洪湖农村商业银行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是国务院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大“三农”信贷投入,搞活县域经济,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国务院精神,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工作部署。为推动我市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上级会议精神

2010年4月16日,全省困难农信联社组建农村银行工作会议在仙桃市召开,主管金融工作的副省长赵斌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强调指出,组建农村银行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改革整体平衡推进,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有利于维护全省农村金融安全,有利于搞活全省县域经济。各级地方政府一是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加快组建农村银行的重要意义。二是要明确目标,强化组建农村银行的工作措施。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用现金捐赠、[FS:PAGE]现金等额置换等方式消化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或者用政府拥有的房产、土地、林地、水域使用权等资产进行置换。三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帮助农村信用社降低组建成本,合力推进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银行工作。

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好处

组建洪湖农村商业银行的好处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为我市打造一张名副其实的重点支持“三农”、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城市名片,使洪湖人民拥有一家真正属于自己的银行;二是资本实力更强,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后,单户贷款余额随着资本金的增加而扩大,可由现在的1400万元扩大到2100万元,贷款投放力度更大,我市的民营企业因此能够获得更加有力的信贷资金支持;三是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更大,随着存款规模的迅速增长,农商行吸收的资金将有90%用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每年将累计投放贷款24亿元以上,净增贷款3.5亿元以上,并分别以不低于40%和30%的幅度递增,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市委、市政府工业兴市、工业强市的经济发展战略,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四是经营实力将进一步增强,创利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必将成为我市又一个纳税大户。据初步估算,每年可为地方纳税1500万元,且以不低于20%的幅度递增。

三、组建工作进展情况

经过测算和分析,市信用联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仍然存在较大资金缺口。形成资金缺口的主要原因是不良贷款规模较大,包袱较重,且这些不良贷款都是市信用联社在计划经济时代,或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支持“三农”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积淀而成的,涉及面广,成因复杂。其中,原国有及乡镇企业、村组集体、行政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拖欠形成不良贷款共计约13000万元。为加快我市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工作进程,市政府决定将位于洪湖市新堤办事处叶家门村长渠路、紧临帝豪景城的一宗100多亩土地,用于置换洪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弥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部分资金缺口,并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要求出具《承诺函》。市信用联社承担置换土地的成本,其征地、办证等相关费用按8.6万元/亩成本价缴存到洪湖市土地储备专项资金账户,支付的成本费用计入该地块日后的出让成本。对该宗土地按照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要求及时变现,若土地出让变现后的净收益不足13000万元,差额部分另由市财政足额弥补;若出让变现后的净收益多于13000万元,则多余部分归市政府所有。同时,所置换的相应债权归市政府所有。

市政府承诺对上述支持事项不附加任何条件,不谋求在洪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贷款及业务活动中的任何优惠,并积极帮助解决洪湖农村商业银行组建过程上的实际困难。

请予审议。

市 长:夏锡璠

2011年6月26日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支持组建洪湖农村

商业银行议案的决议

(2012年1月9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支持组建洪湖农村商业银行的议案》。

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支持组建洪湖农村商业银行的办法,符合上级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市农村信用联社改革。会议决定批准《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组建洪湖农村商业银行的议案》。

会议要求:一是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帮助农村信用社进行土地置换,尽力降低组建成本,有力推进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二是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农村商业银行,成立强有力的清收专班,制定还款计划,对不良资产限期收回。市政府在必要时可对直接责任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挂钩清收,将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三是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后,要依照法定程序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重点服务“三农”,服务于市委重大发展战略[FS:PAGE],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2012年1月9日


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2012年1月9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申寿云

副主任委员:叶培韬

委 员:张群安 王诗双 周祖山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提请任命干部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鉴于人大换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现提请任命:

董业茂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罗林舫、蔡建华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叶培韬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谈文莉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主任;

杜子煊、卢先斌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杨清平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全民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吴全元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叶朝秀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际刚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徐开平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 洪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新堤办事处联络处主任;

汪长春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新堤办事处联络处副主任;

盛磊夫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滨湖办事处联络处主任;

张 丽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滨湖办事处联络处副主任;

郭平安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大同湖管理区(农场)联络处主任;

李耀宗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大同湖管理区(农场)联络处副主任;

吴 阳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大沙湖管理区(农场)联络处主任;

郭 刚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大沙湖管理区(农场)联络处副主任;

赵恒赋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小港管理区(农场)联络处主任;

蒋立家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小港管理区(农场)联络处副主任;

请予审议。

主任:戴刚年

2012年1月9日


洪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任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上级提名及工作实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现提请任命:

范汉清同志任洪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请予审议

市 长:夏锡璠

2012年1月7日


洪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任命干部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崔昌标同志任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杨志雄同志任洪湖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万 凯同志任洪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何昌胜同志任洪湖市教育局局长;

扈中明同志任洪湖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项 戬同志任洪湖市公安局局长;

唐忠智同志任洪湖市司法局局长;

刘少炎同志任洪湖市监察局局长;

涂明泽同志任洪湖市民政局局长;

李景慧同志任洪湖市财政局局长;

崔世斌同志任洪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程秋元同志任洪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杨元俊同志任洪湖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戴百成同志任洪湖市农业局局长;

杜耀平同志任洪湖市林业局局长;

王炎阶同志任洪湖市水利局局长;

卢耀平同志任洪湖市粮食局局长;

李秀武同志任洪湖市文化局局长;

吴让操同志任洪湖市卫生局局长;

蔡生炎同志任洪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余 星同志任洪湖市审计局局长;

田代斌同志任洪湖市统计局局长;

夏志能同志任洪湖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李泽兵同志任洪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请予审议。

市 长:夏锡璠

2012年1月7日


洪湖市人民法院

关于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法官职务的

[FS:PAGE]

议 案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对法官职务任免的规定,经本院党组研究,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对本院王仕文等同志的职务进行任免。具体意见如下:

任 命:

王仕文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 去:

刘贤尧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吴忠荣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张 红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请予审议。

院长:李 云

2012年1月5日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一)

(2012年1月9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范汉清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二)

(2012年1月9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

董业茂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罗林舫、蔡建华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叶培韬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谈文莉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主任;

杜子煊、卢先斌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杨清平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全民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吴全元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叶朝秀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际刚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徐开平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 洪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新堤办事处联络处主任;

汪长春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新堤办事处联络处副主任;

盛磊夫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滨湖办事处联络处主任;

张 丽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滨湖办事处联络处副主任;

郭平安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大同湖管理区(农场)联络处主任;

李耀宗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大同湖管理区(农场)联络处副主任;

吴 阳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大沙湖管理区(农场)联络处主任;

郭 刚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大沙湖管理区(农场)联络处副主任;

赵恒赋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小港管理区(农场)联络处主任;

蒋立家同志为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小港管理区(农场)联络处副主任;

决定任命:

崔昌标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杨志雄同志为洪湖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万 凯同志为洪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何昌胜同志为洪湖市教育局局长;

扈中明同志为洪湖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项 戬同志为洪湖市公安局局长;

唐忠智同志为洪湖市司法局局长;

刘少炎同志为洪湖市监察局局长;

涂明泽同志为洪湖市民政局局长;

李景慧同志为洪湖市财政局局长;

崔世斌同志为洪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程秋元同志为洪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杨元俊同志为洪湖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戴百成同志为洪湖市农业局局长;

杜耀平同志为洪湖市林业局局长;

王炎阶同志为洪湖市水利局局长;

卢耀平同志为洪湖市粮食局局长;

李秀武同志为洪湖市文化局局长;

吴让操同志为洪湖市卫生局局长;

蔡生炎同志为洪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余 星同志为洪湖市审计局局长;

田代斌同志为洪湖市统计局局长;

夏志能同志为洪湖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李泽兵同志为洪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三)

(2012年1月9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FS:PAGE]过)

任命:

王仕文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

刘贤尧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吴忠荣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张红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2号(2012)[总号:162] 编辑: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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